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6 浏览次数: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知


    

 

   

     一、申请对象

泉州地区常住户口居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者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三、申请时需交验、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暂住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2寸彩色半身证件照片(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签注)审批表》一份。

3、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本年度再次申请探望以上亲属者免交上述复印件。

     4、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未满14周岁儿童,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对其赴香港或澳门的意见。

     6、申请者如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

     7、国家工作人员请索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知》,并按规定提交政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