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补发及换发须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6 浏览次数:

《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补发及换发须知


    

 

     

《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补发:

    持证人遗失通行证的,应及时向遗失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失并持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通行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通行证:

1、证件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

2、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3、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4、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申请人持就业、就业者家属或者学习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需换发通行证的,也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注办事处申请换发通行证。